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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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灌阳县君城贸易有限公司
灌阳县诚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7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7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桂林灌阳县君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1791.8元及截止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违约金3780元(2019年8月20日起以货款28179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桂林灌阳县君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738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500元,合计7238元,由桂林灌阳县君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0元,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48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4613元,由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1元,由桂林灌阳县君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14元,重庆市江津区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3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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