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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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从2017年6月21日起计至2018年6月29日;以167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从2018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36万元)。被告***、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60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