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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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广西天等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签订的编号为A[公]字[崇]行[天等]支行[2013]年[18]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190444.64元,逾期利息41983.2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另行计算); 三、广西天等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费10687.00元; 五、驳回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4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47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