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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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宇润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及2019年8月31日之前的利息109650元,此后利息按约定利率,给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宇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6元,由被告***、***、洛阳宇润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