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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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 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85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734.88元,扣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垫付的鉴定费1000.00元,下余合计41584.88元。 二、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费药费3416.10元、鉴定费2400.00元,合计5816.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00元,由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负担1106.00元,由原告***负担80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