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215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献,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

负责人:元士君,该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秀芬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思萌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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