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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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2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