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宏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居间费用776113元及利息(以77611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60元减半收取计5780元,保全费4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