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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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蒙森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0日前利息为558567.88元,2016年3月21日至给付之日止以3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92%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8元,减半收取计70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蒙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