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288.07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75,288.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3元、保全费1,396元,合计3,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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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4-1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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