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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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灵寿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河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共计398.3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2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补偿款之日止)。 二、驳回河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552元,由第三人灵寿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50000元,原告河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