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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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河北健仁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被告河北健仁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由原告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