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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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 二、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4元,原告***负担24234元,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邮寄送达费70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