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20000元,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被告***对前述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自觉履行,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双峰县支行的账号76×××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上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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