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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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益强纺织品有限公司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益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租金1184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益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954元及未付租金118400元对应的滞纳金(分别以当期应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从逾期付款之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东莞市益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车辆留购价款30000元; 四、限被告东莞市益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五、被告***、***对判项一、二、三、四所列债务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部分向被告东莞市益强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益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