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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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维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四、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6月8日的品牌使用费等费用184.6万元; 上述第一项与第四项折抵后,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还需向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74.6万元,限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5100元,由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反诉受理费11400元,由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