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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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21民初1272号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07388248U。 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刚鸣,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剑衡,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艾可书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文彪 书记员段密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