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资产托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矿渣微粉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公路水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矿渣微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公路水泥厂支付租赁费一百七十二万四千六百元。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三百二十二元,减半收取一万零一百六十一元,由被告辽宁矿渣微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