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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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的(青州农商行)个借字(2018)年第1106101号《个人借款合同》; 2、被告***、***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年利率4.75%及逾息复利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3、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以其抵押物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0万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州市大棚所有权他项权备案证书(备案证号:他字201800117)项下的大棚享有抵押权,并就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3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