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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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14.5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5400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二次手术费1185.5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2336.9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582.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800元; 上述一至八项共计34719.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8814.5元; 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800元; 上述九至十项共计11614.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原告***负担408元,被告***负担1015元。因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经原告确认,可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