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爱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231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雯,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水莲,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村头村107国道边。注册号为4***。

法定代表人:徐龙江。

被告:东莞市爱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福民大厦北楼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264。

法定代表人:刘伟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敏如,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洪,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东莞市爱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求被告置地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三份《转租协议》及确认其对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雅元路商场AA016商铺、AA017商铺及商铺夹层、AA015、AA016、AA017商铺二楼及AA015商铺夹层享有使用权。但根据被告爱卓公司提交的(2018)粤197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可见,原告***已经以执行异议之诉为由,起诉叶衬联、爱卓公司,王志荣为第三人,要求解除对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雅元路商场AA016商铺、AA017商铺及商铺夹层、AA015、AA016、AA017商铺二楼及AA015商铺夹层的查封,并确认上述商铺使用权归***所有。该案尚未生效,正处于上诉阶段。从(2018)粤1972民初1450号案件可见,原告***对于案涉商铺已经在另案中提起权利,诉求与本案存在重复的问题,且另案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主张的与置地公司签订的三份《转租协议》能否继续履行。

本案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间另行通知。

裁判日期 2019-3-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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