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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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948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8788元; 以上一至三项共计55736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476.46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 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203.02元; 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4031.38元; 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810元; 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50元; 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3925.08元; 十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3000元; 十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858元; 以上四至十二项共计59143.9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十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778.41元; 十四、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610元; 十五、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9807.04元; 十六、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9406.56元; 十七、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890元; 十八、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50元; 十九、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9158.52元; 二十、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7000元; 二十一、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02元; 以上十三至二十一项共计138002.53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十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5580元,由原告***负担368元,被告***负担2844元,被告***负担2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