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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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卓明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755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卓明纸品有限公司补偿变压器的价值112000元; 三、原告东莞卓明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被告***配合拆除涉案租赁厂房的电梯(品牌为太平星,型号、规格为THJ3000/0.5-JXPC的载货电梯,具体以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广协价估【2018】0120号评估报告为准),被告***须予以配合。如被告***在接到原告东莞卓明纸品有限公司要求配合拆除的通知十五日内不配合或未完成完成配合拆除电梯的工作,则被告***须需补偿原告东莞卓明纸品有限公司电梯价值2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卓明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6元、鉴定费5700元(原告已预缴),合计10306元,由原告东莞卓明纸品有限公司承担3006元,被告***承担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