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费县志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施丰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施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签订的《山东施丰化工有限公司费县片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权益归原告***所有,具体内容为:1、位于山东施丰化工有限公司原费县化肥厂片区内就地安置的楼房**(面积83.16平方米)归原告***所有;2、被告山东施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7200元(自2018年1月至回迁之日止);3、被告山东施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50元,由被告山东施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