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1500000元债务本金范围内对抵押物(应式抽油机4台、抽油机3台(大中小),动产登记证明编号:37052020025803)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同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