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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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乳山法中酒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新丰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4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新丰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私家葡园转让协议》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新丰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74162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多诉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负担86元,被告山东新丰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