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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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闽侯县忠彬塑胶有限公司 北京和辉同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七棵树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亿七千九百一十三万零五百一十二元二角六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下列违约金:欠付借款本金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欠付2020年第一季度利息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尚欠的该笔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欠付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7日利息的违约金。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尚欠的该笔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每年产生的本项违约金之和,合计不得超过尚欠借款本金的24%。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七十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财产用于本裁定第一至四项的执行:位于甘肃省兰州市XXXX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甘肃省兰州市XXXX的在建工程,权证号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XXXX号。 六、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和辉同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七棵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质押给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1%股权(对应出资额18208.5万元)、8%股权(对应出资额2388万元)用于本裁定第一至四项的执行。 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和辉同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七棵树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