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315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2440元;

以上一至三项共计6075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248.58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

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747.29元;

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150元;

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810元;

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50元;

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7244.16元;

十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3000元;

十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858元;

以上四至十二项共计67658.0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十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246.68元;

十四、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

十五、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1077.02元;

十六、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7350元;

十七、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890元;

十八、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50元;

十九、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6903.04元;

二十、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7000元;

二十一、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02元;

以上十三至二十一项共计157867.76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十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4元,保全费220元,共计5914元,由原告***负担135元,被告***负担3187元,被告***负担2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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