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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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1187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朱水荣借款3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朱水荣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700元,均由被上诉人翁**负担;鉴定费21440元,由上诉人朱水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