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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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 格尔木德生堂大药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赔偿款6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赔偿款002090/ 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赔偿款3534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赔偿款93368.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60元(缓交),由原告***承担24977元、被告***、***连带承担9829.8元、被告***承担5242.56元、被告***承担1310.64元,以上诉讼费用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