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票款234,499,999.99元;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对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以85100720170000007-1的《权利质押清单》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300元,由被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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