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9098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2680元; 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6922元; 五、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200元; 八、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093.81元; 九、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 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78元; 十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350元; 十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860元;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7元,减半收取计1729元,由原告***负担28元,被告***负担1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