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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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1500元(已扣除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5787.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负担76元,由被告***负担1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