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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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道林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立高殿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立道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立高殿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县道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2600元,并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82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以182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2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固安县道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被告北京立高殿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