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5635.29元。 二、驳回原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9元,由被告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