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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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巫山县香馨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巫山县品鉴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验伤费等共计141813.18元; 二、由被告巫山县香馨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验伤费等共计90889.91元; 三、被告巫山县品鉴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与被告巫山县香馨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付清上述赔偿款; 四、由被告巫山县品鉴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告***支付鉴定费720.00元; 五、由被告巫山县香馨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告***支付鉴定费63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原告***负担403元,被告巫山县品鉴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负担1112元,被告巫山县香馨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