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8178.66元,并从2016年8月27日起以808178.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45.24元,减半计收10722.62元,由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4.62元,***负担9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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