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8241.46元及利息(2016年10月22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的利息以348241.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2018年8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的利息以348241.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9.64元,减半计收6564.82元,由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1.82元,***负担5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