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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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代付的工程款87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3015元、执行费6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600元(以4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合计943584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欠款本金8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5元,减半收取670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