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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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1047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滕齐发。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青岛东方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申加庆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崔桂磊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