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济南中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中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账款管理费23,927.97元; 二、被告济南中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应对被告济南中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中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两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被告济南中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