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弘典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 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且在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向其开具21778252.57元的建安工程发票后20日内支付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2324452.57元。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75513元,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交纳了本诉案件受理费66233元,因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将诉讼请求金额调整为330万元,故应交本诉案件受理费为33200元,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多交纳的33033元由其自行退回。应收的本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自行负担7805元;由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负担25395元。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反诉案件受理费41440元,由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负担7239元,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2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负担。鉴定费35万元由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自行负担17.5万元,由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负担17.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