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北流供电局 北流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北流供电局赔偿医疗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2563.11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6元,由原告***负担3961元,由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北流供电局负担2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