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西铭峰养殖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定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和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定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250000元为限对原审被告定西铭峰养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再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定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担4400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负担4400元。公告费560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定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