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嘉峪关市甜甜发屋返还30000元; 二、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嘉峪关市甜甜发屋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嘉峪关市甜甜发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计2714元,由嘉峪关市甜甜发屋负担2122元(已交纳),由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