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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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市希科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特8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东莞市希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陈恒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银彩,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换荣,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水亮,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莞市希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争议的仲裁协议:东莞市希科贸易有限公司向X科技集团出具了《厂商承诺书》,载明:立书人及其关系企业承诺依以下条款提供贵公司特定产品及/或服务,且同意该条款自动适用于立书人与贵公司及/或贵公司之关系企业现在及将来之交易行为。第4.5条约定,因本承诺书之条款所生之争议或请求,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立书人同意将该争议或请求提交距贵公司最近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华南□天津□上海□西南)分会,并依交付仲裁时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机构案号:SZDX20180131。 四、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主张的事实是发生在我方出具《厂商承诺书》之前,所以该承诺书的仲裁条款对之前所发生的争议无效。申请人对仲裁条款本身的内容无异议。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涉案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该条款系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申请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申请人据此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希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