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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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6208.85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项下赔偿原告***1260元;

二、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被告***3791.1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告***1479.07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164.34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02.03元,原告负担97.9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0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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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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