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安中大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602执恢82号 张晓琴、延安中大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张晓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延安中大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应扣除已支付的105万元),案件受理费699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利息共计:1144666.67元,扣除1050000元后,剩余107066.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延安中大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因被执行人延安中大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案件较多,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70000元后,剩余利息、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99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晓琴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恢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