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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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李民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6004.25元; 2、被告李民胜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7000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按照本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0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李民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