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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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袁梅、袁征福、***、桑珍福、桑专、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施永政、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征幸、夏国全、袁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1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